食品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食品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产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

(1) 标准分级

排入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GB 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氷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 标准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法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并拫据单位建设时间不同执行不同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2、表1-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4、表1-5的规定。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8 总镍 1.0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9 苯并[a]芘 0.00003
3 总镉 0.1 10 总铍 0.005
4 总铬 1.5 11 总银 0.5
5 六价铬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6 总砷 0.5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7 总铅 1.0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值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3 悬浮物(SS)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400
4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5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6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7 总氰化合物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8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9 氨氮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10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1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2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3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4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